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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标签中介服务平台供应商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食品标签服务行业自律和管理,根据我国食品标签相关法规和标准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指导下,由上海市进口食品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推荐进口食品标签中介服务平台供应商(以下简称ISQ),并秉承自愿加入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三条 ISQ中的标签服务人员评价标准

(一) ISQ中的标签服务人员要具有制作进口食品标签相应的知识技能。

(二) 进口食品标签能力认定考试每年组织1-2次。

(三) 服务平台邀请专家团队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及专业技能测试。

(四) ISQ中的标签服务人员自愿向协会申请培训和专业技能测试,参加培训及专业技能测试的服务人员条件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知识;

(4)、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服从行业管理,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素质;

(5)、熟悉国家有关进口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管理规定;

(6)、通过进口食品标签专业技能测试。

(五) ISQ中的标签服务人员参加协会培训和专业技能测试后,获取《专业技能测试考试结业证书》后,须按时参加技能后续培训,2年内未参加后续培训的,原《专业技能测试考试结业证书》作废。若离职则必须将原《专业技能测试考试结业证书》作废。

第四条 ISQ的评价办法

(一) 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检验检疫局规章和本管理办法。

(三) 参加过服务平台的培训或认定为具有相等技术能力的,并通过进口食品标签专业技能测试的进口食品标签服务人员不少于_3_人(或者是有相关工作经验2年以上并通过进口食品标签专业技能测试总人数不少于3人);加入行业自律组织,成为协会会员,服从行业管理;

(四) 法定代表人、服务人员无犯罪记录;

(五) 有符合从事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服务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上网设施;

(六) 符合协会行业管理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 与委托方签署《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服务委托协议》,按协议条款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 对所属服务人员的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服务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 统一使用平台开发的进口食品标签备案服务系统。

(十) ISQ应注重社会责任,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对员工、委托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要在运营过程中关注其社会价值、做出贡献,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十一) 有一套关于食品标签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做好自查报告(见附件5),报告内容包括差错率情况、标准的各项要求的符合情况,协会定期抽查并对其能力认定进行考核(见附件2)。

(十二) 建立临时报告机制,如有法人变更或服务人员变更情况要及时向协会申请变更并备案(附件3、4)。

第五条 申请ISQ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ISQ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针对食品标签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企业与合格ISQ服务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社保局开具的社保证明。

提交上述材料企业应当在注册进口食品标签备案服务系统时提供。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六条 协会负责管理进口食品标签备案服务系统,监测进口食品标签服务的整体情况,并通过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第七条 ISQ与委托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议定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协会和平台可对进口食品标签服务收费接受投诉并调解。

第八条 本评价方法由上海市进口食品企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