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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标签操作平台服务导则

为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改革创新,根据国务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有关要求,拟在上海自贸区试行建立进口食品标签咨询社会化管理体系,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依托社会中介组织和独立第三方共同推动进口食品标签咨询,引导提高行业标签制作总体水平。为进一步推动进口食品标签咨询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平台总则

第一条 进口食品标签中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 台)是一个为进口食品企业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平台,在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指导下,由上海市进口食品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对服务平台进行指导管理。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服务商自愿加入服务平台,与进口食品企业通过签订合同为其提供标签咨询服务,服务平台协调整合相关信息,通过市场优胜劣汰,形成公开、公平、优质、高效的标签咨询服务市场环境。

第二条 进口食品标签中介服务平台供应商(以下简称ISQ)是指自愿申请参与协会组织的培训并通过专业技能测试且加入指定的服务平台,为其进口食品企业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服务是指ISQ接受进口食品企业的委托,对其拟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咨询并出具《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

第四条 标签专家团队是指由服务平台委托社会机构咨询服务单位,并购买其咨询服务。

第五条 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是指ISQ为受委托的进口食品企业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服务后出具的关于进口食品标签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 投诉与问题处理机制是指建立ISQ与服务平台共同受理平台服务纠纷、投诉、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管理机制。

(一) 自愿加入服务平台的ISQ,需向服务平台缴纳人民币伍万元的质量管控金。当质量管控金少于60%时,服务平台及时通知ISQ,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其所需缴纳的金额。在ISQ退出服务平台时,其已被扣罚的质量管控金将不予退还,剩余金额将在30个工作日内归还。

(二) 扣罚质量管控金为组织专家定期评审标签,判定为不合格的,扣除质量管控金的金额为该单标签服务费用的一倍。

(三) 服务平台建立运营救济机制,设立不合格质量处置金,主要来源是对ISQ提供的不合格咨询报告进行的处置。不合格质量处置金可用于处理平台突发事件、奖励消费者投诉举报等情况。

(四) 进口食品企业委托ISQ进行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服务时,发生对ISQ提供的服务不满,产生纠纷等情况时,可通过服务平台进行投诉。

(五) ISQ遇到标签异议,产生纠纷等需要提供标签技术咨询服务等情况时,ISQ可向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经评估后需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平台将向ISQ收取一定的咨询服务费用用于邀请专家团队进行咨询。

(六) 服务平台接到服务纠纷、投诉、消费者举报、突发事件等情况时及时通知ISQ,ISQ应立即开展调查与处理,将处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平台;平台对ISQ的调查情况实施监控,并及时向协会备案,建立投诉与问题处理机制。

第七条 退出管理机制是指建立ISQ退出机制,通过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实现平台结构优化,提高ISQ进口食品标签审核水平。

(一) ISQ通过书面申请自愿提出要求退出服务平台时,协会应及时受理并准予退出。

(二) ISQ在被警示通报两次后暂停其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服务资格,并督促整改,整改后经评定仍不符合合格评定要求,协会应责令其退出服务平台,拒不执行的,启动强行退出机制,并通过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三) ISQ出现不符合进口食品标签中介服务平台供应评价标准时,ISQ应自动申请退出服务平台;如未及时自动申请退出的,一经发现立即启动强行退出机制,并通过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四) 破产、解散、分离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以及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ISQ将予以退出服务平台。

(五) ISQ退出服务平台6个月后可再次自愿申请加入服务平台,但需通过协会的合格评定。

第二章 权力义务

第八条 ISQ通过服务平台开展公平、公开竞争,且定价合理,如出现恶意低价、诋毁他人名誉等情况,协会有权暂停其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服务资格。

第九条 在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指导下,由协会负责对服务平台进行指导与监督。ISQ与服务平台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并严格履行,《进口食品标签中介服务平台供应商评价方法》与《进口食品标签操作平台服务导则》将纳入合同范畴。

第十条 ISQ与进口食品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双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权责若出现违约,违约方严格按照合同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ISQ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完成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服务,按时向服务平台提交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企业在委托过程中,需对委托内容及所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供检测样品的代表性负责;且保证提供的标签样张与准备输往中国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样张(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相一致。

第十三条 由于ISQ提供的不合格咨询报告而导致委托方进口产品延误或不能正常进口时,相关的经济赔偿等问题按照委托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接受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服务委托前,ISQ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委托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服务平台受理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协会对自愿加入服务平台的ISQ进行管理、培训及专业技能测试。

第十六条 ISQ在签订合同后为其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服务,服务费用必须通过服务平台的第三方在线支付或线下转账至服务平台,委托企业确认标签信息服务备案在线完成后,在线确认同意支付,服务平台接到支付同意口令后将服务费用在T+3个工作日内转账至ISQ,每笔咨询服务费用平台收取第三方支付银行手续费5‰。

第十七条 服务平台定期组织标签专家团队根据产品风险且以企业为单位对服务平台内的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进行抽查,被标签专家团队统一裁定为不合格的标签应立即在服务平台系统进行撤销登记。ISQ对标签专家团队的裁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个工作日之内申请再次审核。平台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有异议的标签再次进行复核,如评定为合格的将标签信息重新导入该服务平台;如还是评定为不合格的,标签立即整改且按相应程序重新进行信息录入。

第十八条 当ISQ服务质量标准合格率低于服务平台认定的标准时,服务平台将向ISQ发出警示通报,ISQ接到警示通报后自行组织对平台内的标签进行自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协会,协会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情况不良的ISQ再次发出警示通报,且暂停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服务资格。

第十八条 服务平台在接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相关警示通报后,应及时督促ISQ进行整改。服务平台根据警示通报组织提醒ISQ将已上传至服务平台系统内的相关咨询报告自行进行复查并扩大范围,对复查不合格的标签咨询报告立即撤销登记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协会,协会将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对于整改情况不良的ISQ予以暂停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服务资格。

第十九条 ISQ依据食品的属性、规格、用途等信息,应依照我国关于食品标签的法规和标准,设计制作进口食品的预包装标签。

第二十条 ISQ应在服务场所张贴本规则,并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上海市进口食品企业协会负责解释。